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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山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6 08:46:48

很多人不知道为什么要注册商标,甚至不知道商标是什么,所以根本就没有想过要进行商标注册,那么进行中山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呢?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中山商标注册呢?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在了解商标注册的好处前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就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所使用的商标根据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以及程序,向商标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管理局经过审核,给予注册的法律事实。而通过商标局审核注册过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的专有权。

中山商标注册的好处有: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我们知道品牌很重要,就比如:我们网上购物喜欢去淘宝、京东一般,淘宝与京东就是一个品牌,有自己的商标,我们在进行购物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他们,因为他们的品牌已经深入人心了。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苹果6s正在热卖的时候一桩外形专利案导致6s的销售中断,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根本原因是在多年前有人注册了与6s外形相识的商标。试想一下,当我们在将品牌推广出去后,突然发现有人拿着商标专用权告诉我们,这个商标是他们的,我们不能使用,那么你之前的推广将会白费。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占市场 商标注册时创立品牌的基础,比如京东淘宝都有自己的商标,而且进行注册。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商标会随着品牌的壮大增长价值,品牌打的越响,商标越值钱。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转换实现其价值 当你的商标被很多人熟知时,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资产,这个时候你的商标是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的。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租给别人使用可以是一场双赢的合作,许可方通过出租商标获取金钱收益、更因此增长品牌商标的知名度;被许可方借助他人商标节省宣传开支、能更快打开市场进行生产销售。因而商标租赁即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合理运用可以使企业获益良多。但是在享受商标租赁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要警惕商标租赁陷阱。

商标出租应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免发生争议。

(2)商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最好也能明确解决纠纷期限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若允许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该明确约定;否者,视为无再许可的权利。

(4)许可人转让被许可商标的不影响生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

(5)独占或排他许可中,避免商标权人将其被注册的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损坏独占或排他被许可人的利益。

(6)若合同中约定了被许可的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时间,若被许可人违反约定,如擅自改变标识,或者在范围之外使用商标,在期限终止之后使用的,许可人既可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7)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即申请中的商标的许可。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商标局不予备案。若是作为此类商标的被许可对象,则应充分了解该商标的具体情况,合理评估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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